北京某****公司的居间费都是支付给个人,与个人签订居间协议,居间人散布全国各地,介绍业务、促成合作、公司根据交易额给予提成。公司财务顾问郭老师说这样不行,税务风险太大,我这月薪1万8不能白拿,这样吧,我给你们领导写个报告完善一下吧。
报告全文如下,我们学习一下:
亲爱的领导:
******一大段引言后******为了公司财务合规,最大可能降低税务风险,保障公司的平稳、健康运行,我对现阶段****公司存在的与居间费用支付相关的税务风险做以下汇报:
一、 居间费用存在税务风险
现阶段居间费用支付模式如下:
***人员按照结算单计算出应计提的居间费用后,居间人不提供发票,公司扣3%做为居间人不提供发票的扣款,居间人实际到手97%。
该模式存在的两个税务风险:
1、公司支付给居间人的97%部分,会计核算中已计入成本,但税务不予认可,存在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25%缴纳所得税的风险。
2、公司应代扣代缴但未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
举例:
当前模式:张三当月交易500件,交易单价10元/件,提成比例50%,则张三当月应计提居间费为(500*10元)/1.13*50%=2212元,由于张三不提供发票,公司扣3%计66元,张三到手2146元。
上例中存在的风险:
1、公司实际支付给张三的居间费2146元在年度汇算清缴及第三方审计时有很大概率被要求补企业所得税2146*25%=536.5元。
2、无论张三是否提供发票,公司在支付给个人时都应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手续,最低的税率是20%即2146*0.8*20%=343.36元,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应补缴个税的风险。
3、综述:上述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居间费的支付没有取得相应发票。居间人不开发票即领取居间费用2146元,公司存在补缴879.86元税款的风险。
二、 应对以上税务风险的解决办法:
站在公司及居间人双方立场考虑,既能为公司避免税务风险,也能在合规的前提下让居间人的税负最低。公司可以重新与各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有如下三种签订办法:
1、让各居间人通过公司的名义与我们合作,把公司对个人的模式变为公司对公司的模式,****公司与居间人指定的公司签订合同,该公司给****公司开具发票,****公司把资金支付给该公司。
2、让各居间人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再与我们签订协议,
3、让各居间人在税务局办理个人临时税务登记后再与我们合作。
以上第2和第3种办法与现有办法的差别,主要在于需要居间人去当地税务进行登记或注册,明确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其自己承担,同时办理登记注册后,把其劳务报酬变更为生产经营所得,也能合理降低其税负。无论采用哪种办法签订,都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在支付居间费用前对方应先提供本次应支付金额相对应的发票。
对于部分居间人,不愿意按照以上三种办法的任意一种操作的,可以与其个人签订协议,要求其领取居间费用前开具发票,并同意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手续。
财务资产部
2022-5-18
大家看完觉得财务顾问郭老师的报告写的怎么样呢?上述那种方法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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