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dns地址(深圳dns首选和备用填多少)

快手诉全能去水印不正当竞争案中,被告提交了(2021)京73民终691号判决书作为证据,用于支持其关于“通过爬虫软件获取公开数据合法”的主张。

该案原告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运行和管理国家顶级域名,提供域名注册和域名解析(DNS)等服务。

被告是深圳艾普,一家猎头公司。

背景

2016年3月,疑似是原告员工的网络用户将涉案通讯信息上传到GitHub。

2018年,被告接受腾讯委托,为其猎聘两个DNS岗位(技术岗、产品管理岗)。

2018年11月20-21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方的工作邮箱批量发送805封招聘邮件,收件人涉及CNNIC多个部门共计100多名在职员工。

2018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致歉信》,载明的事情经过大致是:

  • 被告收到委托后,由于之前没接触过这类职位,就用第三方爬虫软件挖掘公开数据(姓名、公司名、邮箱名等),目标网站主要是猎聘、智联、领英、GitHub等,并没有专门聚焦于原告单位;
  • 原告的员工信息是爬虫软件在GitHub抓取到的,被告也是事后才发现,不是故意接触原告员工;
  • 经观察,GitHub上的这些信息不是个人用户提供的,而是疑似贵司技术研发部工作人员在2016年3月提交的。

诉辩意见

原告认为员工通讯信息属于其经营秘密,被告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得相关信息、批量联系其员工的行为干扰其员工正常工作、损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礼道歉。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理由主要是:

  • 原告是事业单位,不是反法规定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
  • 抓取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抓取方式正当合法;
  • 之前已经赔礼道歉了。

综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

  • 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 被告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 如果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是否违反了反法第二条

法院评价

关于竞争关系

被告认为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CNNIC是中立的非盈利性机构,不是反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自己主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与原告不构成竞争关系。

批复文件是指信息产业部在2005年4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信息中心继续作为CN和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的批复》。

对于上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经营者不是以是否具有盈利性作为判断标准,CNNIC作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属于反法所规定的经营者。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CNNIC的经营活动主要围绕与互联网相关的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包括DNS域名解析相关工作,也包括制作互联网市场报告等为互联网市场相关行业提供分析服务。
  • 虽然是非盈利性机构,但不影响其在互联网市场中提供上述服务。

CNNIC与艾普公司虽然属于非同业竞争者,但在服务领域和对象上存在一定重合,存在竞争关系。法院的理解是:

  • 互联网环境下,经营者对市场资源的争夺已经扩展到非同业竞争者之间,只要经营者行为不当,影响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利益,即应受到反法调整。
  • 本案被告通过互联网进行DNS域名相关人力资源的挖掘和人才招聘,原告存在DNS域名解析相关服务,虽然服务内容有差别,但服务领域和对象上存在一定重合;
  • 被告挖猎原告DNS相关职位员工的行为,显然会影响原告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而影响其经营利益,因此,即使二者也经营其他业务,不影响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事实。

商业秘密与反法第九条

原告主张员工通讯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被告系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得相关信息,违反反法第九条、侵害其商业秘密。

原告为此提交自制《CNNIC人员联系表》、《CNNIC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商业信息保密管理规定》用于证明员工通讯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密级为保密管理规定中的“3一般”。

法院没有支持这项主张,主要理由是:

  • 通讯信息一般用于对外联络,email地址通常情况下作为对外交流的工具,一般不具有保密性;
  • 原告也认可员工在对外业务需要时,会向第三方提供email;
  • 原告的《保密管理规定》没有明确上述信息在保密范围内,也没明确“3一般”这一密级对应哪些保密内容;
  • 在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无法证明其对涉案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 此外,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信息能为它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反法第二条

原告认为,即使涉案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被告行为也违反了反法第二条。

法院也未支持这项主张,主要理由是:

  • 反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适用应当慎重,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 本案被告是猎头公司,获取劳动者信息,通过email发送招聘邮件,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为委托方挖掘人力资源,是猎头公司正常的经营模式;
  • 涉案招聘邮件的内容仅是比较概括的招聘需求和联系方式,本身没有恶意挖角的言语,作为普通的招聘邮件,并无不当;
  • 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发邮件的行为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了什么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发邮件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扰乱竞争秩序。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原告后来上诉了,但还是因为没有提交新的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原告败诉不代表通过网络爬虫技术抓取数据的行为就是安全无忧的,还是要看:

  • 目标数据性质
  • 抓取目的与用途
  • 抓取手段
  • 目标程序/网站的robots协议设置以及技术措施设置情况
  • 目标程序/网站的运营主体、数据运营类业务状况及争议解决能力

参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2021)京73民终69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淀法院在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4920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umchina520@fox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hangmengchina.com/59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