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法影随形
案情回顾
某化妆品公司在“双十一”之前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在其公司官方微博等宣传某化妆品的A套餐预售套装活动优惠力度最大、最划算,是购买最好时机,比“双十一”当天购买更划算。消费者高小仙看到此宣传怦然心动,对比日常购买价格后下单订购2套该化妆品预售套装(包含化妆品A正装(30m1) 1瓶,中样装(15m1) 2瓶)以下简称(预售套装),花费总额为1910元,并于11月11日当天签收了心仪商品。
殊不知,“双十一”当天,化妆品公司通过小花主播的直播间上线了一款秒杀套装,套装中包括B化妆品正装(30ml) 2瓶、赠品A化妆品中样装(15ml) 3瓶(以下简称秒杀套装),限量1万份,仅为售价850元。
高小仙经过对比,两个套装中的化妆品A除规格不同外,成分完全一致,分别算一下两个套装中化妆品A的价格竟然相差700元。本着省钱才是硬道理买的商品竟然多花了700块,高小仙觉得化妆品公司有些过分,竟然公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作为消费者的自己。
对此化妆品公司觉得所有的投诉都是欲加之罪,公司认为预售套装与秒杀套装属于不同的商品,两个套装中包含的化妆品A的价格是没有可比性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已经进行了相关的核查,并得出结论其不存在虚假宣传以及欺诈行为。公司还同时表示,高小仙在感觉自己购买的价格比较贵之后应该立即以7天无理由退换货为由进行退货。当时没有退货应该就是表明接受自己购买商品的价格。
双方各执一词,不能协商解决,故,高小仙诉至法院,要求化妆品公司赔偿其包括欺诈、违约等在内各项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共计5730元。
裁判要旨及结果
一审判决:化妆品公司向高小仙赔偿200元。
化妆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其运营的微博等新媒体发布具体、明确、可跳转购买的网络促销信息,应视为网购合同要约。当消费者基于网络促销信息中的低价承诺购买商品组合后,经营者以更低价格出售高度重合的商品组合,违反了价保承诺的,应认定构成违约。
法影有话说
本案在判决时,法院结合了电商直播带货中的普遍存在“低价限量带货”惯例,结合公司定价的机制,其是否故意为之等多方面因素最终认定,其不存在故意性,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商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确实存在有价格违约的责任,没有达到其承诺的最低价格,就需要承担因违约产生的相应责任。
常言道,买的不如卖的精。但是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不能认命地做一个待宰的羔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就是为了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提供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在消费者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也要注意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只要非鲜活、订制等法律规定的不能退货的商品,其他商品消费者可以行使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当然在非质量问题的前提下要注意保证商品标签等的完整,不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
本文相关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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