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_结果正义,罗翔_对于正义的定义

罗翔的《法治的细节》这本书里有一篇文章是“‘世纪审判‘辛普森案”。

文章开篇便提到我们经常谈论的正义有两种,一种是实体正义,一种是程序正义。他认为在法律中,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也就是说检方如果提供的证据是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那也是应该排除的,是无效的证据,法庭是不会采用的。
看完这篇日志,联想到我们的教育工作,好象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即我认为的结果合规还是程序合规。比如,在工作中,发现不听话、捣乱课堂纪律的情况,我们将如何处理这些学生?我想,许多的老师肯定是通过说教的手段和方法来管控这些调皮捣蛋的学生,从而来达到这些学生被纪律和规矩约束,在课堂上认真听课,不干扰老师授课和其它同学听课。这也是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求老师在教育学生方面必须遵偱合法、合规的程序和手段,这就是我认为的程序合规。当然,这种程序合法的教育对于一部分学生来说却是没有效果的,他们仍然可能在课堂上为所欲为。其结果就是不能够达到我们期待的效果,也就是结果不合规。这就是程序合规而结果不合规。
当然,我们也发现一些老师在处理问题学生的时候,会采用适度的“手动教育”或者让他站在教室后面,与周围的人隔开。这种短平快的教育效果其呈现的结果太快了,不需要你费多少口舌进行说教。这样,就可以把大量的时间用于教学上去。这就是程序不合规而结果合规。
所以,文中提到我们要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中寻找一种平衡。教育也需要寻找一种平衡。
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教师对学生的教育都是对自然生命的改造、转换、提升。一种观念的植入对于不同年龄、不同阅历、不同层次的人来说,不是轻而易举的,人都有趋易避难的本能。尼采在《权力意志》这本书里就强调对自然生命的肯定,他认为自然是生命的本性,自主是生命的作用方式,自我则是生命的表现方式。所以这些被教育的对象则往往是自主和自我的。而教育就是需要改变这种自然,家长和老师需要用自己的权力意志做为价值标准来让这些个体“成为我们自己”,这种成功改变自然的结果就是家长与教育的价值理想。
这篇日志其实我就是想表达在对学生违规违纪的现象处理是程序合规还是结果合规的问题。工作这些年,我们都知道,教育过程需要程序合规,如果为了结果合规而采用了程序不合规的方法,虽有显著较多,但也可能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是我们无法承担的,也可能有好心办了坏事。罗翔在书中写道“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刑讯逼供不会导致冤假错案,反而会使得案件得以高效及时地推进。这种刑讯逼供要禁止吗?当然是禁止”。这也是我们在教育过程中,采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能够快速有效的安静课堂秩序、也能够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但也是需要禁止的。
罗翔在书中写道:我们不能按照自以为是的方式来寻找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性的规则,人类才可以接受一个有缺陷的正义。如果我们为了追求完美的实体正义,而无视程序规则,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但却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使得每一个无辜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
我们每一位公民都需要遵纪守法,但必须承认法律是有缺陷的。我们做为教育工作者在处理学生的过程中,也必须做到程序合规,虽然结果未必合规。因为我们也知道教育在某种程度上是苍白的,是有缺陷的。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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